今天是:2025年01月17日 星期五
注册 | 登录
孝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手册

时间: 2018-10-09 17:30 作者: 信息来源: 阅读量: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孝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孝感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韩 正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宁吉喆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统计局局长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牛占华  中央编办副主任

    雷东生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唐承沛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任荣发  税务总局副局长

    唐 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贾楠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8】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将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普查所获取的翔实资料,将为科学判断国家和我省发展大势,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部署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 ”进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工作任务

  这次普查将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普查对象为我省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具体普查范围按国家通知要求和普查方案执行。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和 “执行方案、真实完整 ”的要求,坚持科学、依法、创新、高效普查,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周密部署,明确工作标准,创新方式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及部门职责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办。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地普查的组织实施。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障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精打细算、节俭办事。

  (四)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为目标,严格遵循普查方案,立足底线思维,搞好顶层设计,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防范数据质量风险。要加强规范统一,严格落实国家普查标准要求,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创新普查方式方法,提升普查信息化水平,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要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普查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要对普查数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着力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现象,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突出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普查教育,积极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2018年1月28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三章 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地方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经济普查条例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了详细了解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这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解决普查工作中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协调配合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并发布本条例,对经济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经济普查目的和意义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2003年,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已经达到10万亿元,占GDP的比重在85%以上。但目前我们对第二、第三产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发展状况的把握还不够全面,了解还不够深入。开展经济普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这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条所称的第二、第三产业,是指除农业以外的其他所有国民经济行业。
  本条所称的基本单位,是指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近些年来,我国已通过两次基本单位普查,初步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要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四级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故本条又将其作为开展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目的。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是根据以上规定并在总结以往普查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它既是对我国以往普查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现阶段各项普查工作规律的概括,是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对象和有关方面参与、配合经济普查的规定。
  经济普查事关国计民生,是一项利国益民的大事,但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全社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如果没有经济普查对象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其各项工作就很难顺利进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本条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参与、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的规定。
     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项重大社会动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普查经费相对不足,并且存在一些经济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的情况下,卓有成效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各级宣传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各种宣传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为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普查宣传活动应当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经费来源及对其管理的规定。
  经济普查作为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大量人、财、物投入。普查经费只有按时拨付、足额到位,才能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为此,根据我国财政体制的现状,考虑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需要通过经济普查全面把握和了解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本条规定,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对普查经费的管理,本条要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从严控制各项支出,把有限的资金管理好、使用好。

  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频率和时点的规定。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范围和对象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办事机构等都属于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
  本条所称的法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需视同法人对待的单位。法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和其他单位签定合同;(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本条所称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本条所称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以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经营户。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对象义务的规定。
  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调查、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是每个经济普查对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里的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四层含义:一是不能不报。即任何经济普查对象都不能拒绝填报经济普查表。二是要按时上报。即必须严格按照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经济普查表,不得迟报。三是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报、瞒报,不能伪造、篡改。四是填报的资料应当完整,不能漏报。经济普查对象如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确定的。该项标准规定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本原则和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以及行业的编码方法,具有国际可比性。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本条(一)至(四)项属第二产业,(五)至(十八)项属第三产业。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即对所有经济普查对象都应进行逐个调查。但是,由于个体经营户点多面广,为减轻工作量,提高数据质量,本条规定,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而对其户数、从业人数以及主要经营活动等基本情况,则要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第三章 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表式设置的规定。
  经济普查按照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设置不同的普查表式。经济普查表的左上角是“中国经济普查”标志或填报单位。右上角依次是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和有效期,未标明上述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经济普查表,经济普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内容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单位基本属性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等;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总数和按性别、按学历、按专业技术职务分组的情况等;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及损益分配等;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库存、成本(费用)等;科技活动情况主要包括:科技活动人员状况、科技活动经费筹集和支出等。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采用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如:行政区划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等,以保证经济普查资料的统一性和可比性。这项规定既是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条件,也是利用计算机对经济普查信息进行处理和管理,并借助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共享的前提。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经济普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务院设立以主管副总理为组长,由国家统计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济普查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国的经济普查工作。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自行其是。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
  根据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为加强对地方经济普查的组织和领导,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于经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基础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经济普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
  按照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为加强对部门经济普查的组织和领导,本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也应设立经济普查机构。特别是对于按照要求和规定,应当由其具体承担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的部门或者系统,都要自上而下地设立经济普查机构。如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铁路、银行、证券、保险、邮政部门和部队、武警系统,就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大型企业经济普查机构设置和其他各类法人单位人员配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本条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大型企业和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在组织填报经济普查表时的任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而作出的。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聘用,是指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商调,是指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都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和商调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规定。
  为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保障普查人员的权益,促进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证其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岗位培训及其职责的规定。
  业务培训是普查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对此,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高度重视,并通过层层培训,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理解经济普查的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地运用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并掌握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凭证上岗,是因为在近几年的普查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曾出现过冒用普查员名义、骗取被调查者信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因此,本条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这有利于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普查对象的信任度和安全感,取得普查对象的配合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履行职责时的职权规定。
  这里所说的职权,是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工作任务时所拥有的权力,是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职权,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本条规定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如果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进行单位清查工作的规定。
  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必须进行单位清查。查清各类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经营活动类别,是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准确界定普查表发放对象和种类的前提。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对单位设立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配合其共同做好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单位名录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审批成立时间,以及主要业务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普查表发放、填报、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的规定。
  经济普查表按照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其中法人单位调查表又按不同行业和规模分别设计不同的表式。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准确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工作,并在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过程中,层层建立责任制,对每一张经济普查表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审核与验收,确保源头数据和录入阶段的质量。
  由于法人单位具有对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管理的职能,所以本条规定,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遗漏与重复,提高产业活动单位数据的填报质量。但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向其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的同时,还应按其所在地的要求,向当地的经济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调查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调查、搜集经济普查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普查对象与经济普查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录;报告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将经济普查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根据调查和分析结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普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的上述三项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为确保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本条第二款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地方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实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规定。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采取县、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四级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以普查对象填报的基层调查表为直接处理对象。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技术操作规范,直接对基层经济普查表的数据进行录入、复录校验、编辑审核和汇总制表,并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的规定。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完毕并验收通过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都要按照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要强化日常管理,做好维护更新,使之逐渐具备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和运行系统安全等特点,从而高效、安全、方便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的规定。
  为了确保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收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汇总、数据传输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及评估工作的规定。
  对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目的是为了掌握其误差的大小,以便做到胸中有数,正确使用,同时也为以后改进工作提供依据。因此,在普查登记工作结束之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都应按照统一的质量抽查办法,分级组织质量抽查工作,以评估全国及各地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同时,也应将其汇总的经济普查数据与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统计年报的资料等进行对比分析和综合评估,以检验和评估经济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布经济普查公报的规定。
  经济普查数据是一种社会资源,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和提供。发布经济普查公报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既可以满足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资料的信息需求,也可以让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因此,本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都应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同时,为加强对经济普查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经济普查公报的权威性,本条还规定,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这里所称的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主要是指县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经济普查资料保存、管理和开发应用的规定。
  经济普查所得到的信息属于公共产品,不仅是政府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的基本依据,而且也是市场主体正确判断行业发展和市场走向、适时做出决策、赢得市场先机和竞争优势的先决条件,是公众全面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做出消费、投资和就业等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认真做好普查资料保存、管理和对外提供服务的同时,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为了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本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的限制性规定。
  为解决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入户难、配合难问题,消除经济普查对象的思想疑虑,确保经济普查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本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联合国《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所搜集的个人数据,不管是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能用于统计上的目的。”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统计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不能要求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示在统计调查中,或在准备表格、报表、摘录、报告或编撰的与调查有关的其他文件中获得的有关任何个人、机构、企业等的资料,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证据。”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为了调动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本条规定,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主要形式有: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和普查人员违法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作出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第二款规定了经济普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规定。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经济普查工作中普查对象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检举、监督的规定。
  为了保障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各种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工作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对于接到的举报,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查处,署名举报的还应对查处结果予以回复。对举报有功人员,应按举报案例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由有关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公布和施行日期的规定。
  生效时间,也叫施行日期,是其产生强制力或者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对于法律、法规的适用有着重要影响。关于行政法规生效时间规定的方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调查登记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有利于其顺利、有效地进行,有必要尽快发布条例,因此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九月五日

 

 

 

 

 

 

 

 

 

 

 

 

 

 

 

孝经普办文〔2018〕1

 

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8〕5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字〔2018〕28号)省经普办《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鄂经普2018〕18号)文件精神,本着“多方参与、高效协作、注重创新、力求实效”的原则,着力构建多维度、广视角、立体式的孝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新格局,切实做好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普查机构及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协作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结合各阶段工作目标任务,认真研究部署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建立宣传工作组,专门负责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加强对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督导检查。

二、把握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法。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刻认识新媒体时代舆论传播的新形势和新特点,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互联网发展规律,精心做好覆盖普查准备、单位清查、现场登记、数据发布等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工作策划。始终坚持正面宣传导向,抓准宣传重点,抓好宣传形式,抓牢宣传平台,提升普查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聚焦普查对象、普查内容和普查队伍,创新普查宣传方式,拓展普查宣传渠道,并结合本地实际着力宣传内容开发和宣传产品的创新,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补充配合、传播效果叠加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统筹协调,营造舆论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当地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级新闻媒体的支持配合。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相关舆情的监测及应对工作,针对社会误解误读要及时解疑释惑,针对错误观点言论要及时纠正引导,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上报经普办和本地区宣传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处理。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适时组织开展媒体走基层等主题活动,引导媒体正确及时报道经济普查工作,积极宣传先进事迹,如实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通过重要阶段、重要时点、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掌握普查舆论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为四经普提供坚强有力的舆论支撑。

四、制定宣传方案,积极有序推进。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孝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见附件1)配合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认真做好本地区宣传工作计划,及时发放各类宣传产品。国务院经普办统一设计的《中国经济普查—2018形象视觉识别设计手册》纸质及精装光盘正在印制中,印制完成后将按照省级普查机构3套、地级各2套、县级各1套的原则,于7月底或8月初下发至省级普查机构,经普办随后将尽快转发至县(市、区)级普查机构供各地宣传使用;有需要电子版的普查机构可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网上自行下载使用。

五、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宣传实效。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本地宣传优势和特色,积极参与各项重大活动,开展适合本地且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为有序推进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尽快确定一名政治立场坚定、写作能力较强、工作作风过硬、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作为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联系人,专门负责与经普办宣传组进行沟通和联系,并于8月12日前填写联络员信息表(附件2)上报经普办综合宣传组。经普办已建立孝感四经普宣传工作群(群号:1923588507),各地联系人确定后请尽快加入,确保全互联互通、持续发力,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附件:孝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孝感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孝感市市委宣传部

             2018年8月10

附件

孝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事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规划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一部署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安排,为切实做好我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现结合我实际情况,特拟定宣传工作方案如下:

一、宣传工作指导思想

紧贴普查各阶段工作内容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并将宣传工作贯穿于经济普查全过程。通过宣传动员,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充分认识搞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保证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认知度和配合度,引导普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普查工作,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二、宣传工作主要内容

经济普查宣传动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大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方式及依法普查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宣传被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普查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等,全力做好级层面的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同时根据普查工作实际,督促指导各(市和市直“三区”经普办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宣传方案,追踪落实情况。

三、宣传工作计划安排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8年底前)

此阶段以开发宣传产品和普及式宣传为主。结合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特点,开发宣传产品,为后续各阶段宣传工作打好基础,并以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家喻户晓、各方配合、依法普查的良好社会氛围。

1.开设孝感四经普网站(2018年7底前)。孝感市统计信息网(外网)开设经济普查专栏。同时结合孝感实际制作孝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网,各(市)经普办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设经济普查网页,力争通过专网全面了解各地四经普概况、各阶段工作进展、宣传产品等工作情况,做到全专网互联互通。

2.发放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系列宣传产品(2018年8月)。下发《中国经济普查—2018形象视觉识别设计手册》纸质及精装光盘、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手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海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告知书以及宣传动画、宣传图解及公益广告片。经普办将通过省四经普专题网站转载国家经普办制作的动画、图解产品和公益广告片电子版供各地下载使用。

3.委宣传部联合发文(2018年8月)。委宣传部沟通联系并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强调普查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各级宣传部门普查宣传工作的职责,提出宣传方向、重点、内容和要求,引导地方重视普查宣传工作。

4.召开媒体宣传策划会(2018年8月)。加强与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了解经济普查宣传报道的需求,征求对普查宣传工作的意见建议,找准宣传契合点,加强各方合作,着力提升经济普查宣传实效。

5.编辑孝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手册(2018年8月)。宣传手册主要包括国务院通知、省政府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普查条例、条例释义、与委宣传部联合发文、有关领导答记者问、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讲话、宣传工作通知、宣传方案等内容。侧重于《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释义的宣传,以提升各级政府对普查工作的重视

6.召开全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会(2018年9上旬)。全国、全第四次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会议结束后,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委宣传部联合召开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普查宣传工作,各部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协调各(市和市直“三区”共同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7.以经济普查为主题举办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2018年9月)。通过中国统计开放日这一重要平台,深入宣传介绍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讲述普查人和普查故事,号召社会重视普查、支持普查,依法接受普查。

8.制作具有孝感特色的宣传产品(2018年8-11月)。在现有国家局下发的系列宣传产品的基础上,策划制作5秒、15秒和30秒三个版本的公益广告片,针对不同阶段和特点制作具有孝感地方特色的动漫宣传产品等;沟通联系委宣传部孝感电视台和孝感日报,力争2018年12月至次年1月在孝感电视台播出,在普查登记前集中掀起经济普查宣传高潮。

9.陆续转载刊发国家局制作的宣传动漫和图解(2018年8-11月)。国家统计局将采用适合网络传播、轻松活泼、生动有趣的方式制作系列宣传动画来讲述经济普查,拟分为4集,每集2分钟左右;同时采用形象化、图形化的方式,将生动活泼的漫画形象与严谨专业的普查知识相结合,制作系列图解来介绍经济普查。届时经普办将通过孝感经济普查网站转载刊发。

10.宣传报道成员单位调研督查情况(2018年8-11月)。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地机构组建情况、单位清查实施情况和普查登记准备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各主要媒体做好相关报道。

11.新闻媒体走基层(2018年11月底前)。单位清查期间和普查正式登记前,组织成员单位和主要新闻媒体到基层进行调研,零距离接触经济普查,开展普查执法宣传,主要新闻媒体深入普查一线进行采访并刊发相关报道。

12.配合做好全国性的宣传活动(2018年12月)。组织参与经济普查相关知识竞赛,通过组织各地参与知识竞赛等活动,进一步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提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认知度和宣传力。下发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印制的《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人员的一封信》和《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被调查对象的一封信》以及普查告知书,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

13.开设经济普查专栏和倒计时(2018年12月)。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联网平台,开设专栏全面介绍和解读经济普查,及时反映全经济普查工作动态,督办通报各地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在孝感电视台孝感新闻、天气预报和孝感日报等节目中插播经济普查宣传口号、公益广告和倒计时提示字幕等;利用其他主要媒体、公共场所、办公楼宇、交通工具等播出经济普查宣传广告片或张贴宣传海报,全面解读经济普查,并就全经济普查重大活动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踪报道。

14.开展“宣传月”系列活动(2018年12月)。12月份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期间,与有关单位共同组织“经济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邀请有关领导出席,各大主要媒体到场进行宣传报道。在“宣传月”期间,各地要充分运用本地媒体资源,采取专题采访等群众喜闻乐见、影响力强的宣传形式,集中力量开展大规模宣传,将经济普查宣传活动推向高潮,为即将开展的现场登记提供坚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15.经普办负责人做客官方门户网站(2018年12月)。安排经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人做客孝感市政府门户网、微孝天下、槐荫论坛等官方门户网站,与网友在线交流经济普查有关话题,现场回答网友和社会各界关心的经济普查有关问题。安排经普办负责人接受孝感人民广播电台有关栏目专访,解读经济普查,宣传依法普查的重要意义。

16.联系主要媒体宣传报道(2018年全年)。根据普查工作进展和需要,联系孝感日报、政府门户网、孝感人民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刊发专访、消息稿等,联系主要门户网站及时刊发四经普信息,借助媒体之力扩大宣传影响。

17.各(市、市直“三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2018年全年)。(市、市直“三区”在主要交通道路醒目位置、户外人流密集场所集中投放经济普查公益广告,张贴规范的宣传海报、标语和口号,设立经济普查户外广告牌和墙体广告;组织流动宣传车在辖区范围内巡回宣传;联系通信部门,开通固定电话彩铃、群发手机短信等;创新方式,开展其他形式多样、富有地方特色的经济普查宣传,提升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经济普查舆论氛围。

18.收听收看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领导重要讲话(2018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经普办的安排,在经济普查登记正式开始前组织收看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领导发表的重要讲话。请各级主要新闻单位对同级经普办领导进行采访并配发社论或述评。

(二)现场登记阶段(2019年1-4月)

此阶段以宣传普查现场登记实况为主。主要宣传科学严谨、依法普查的登记过程,普查人员的敬业奉献精神。有针对性地做好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依法申报普查数据的宣传,并根据具体情况,曝光不配合普查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号召依法接受普查。

1.现场登记日宣传报道。邀请有关领导到普查登记现场慰问一线普查工作人员,指导普查填报登记工作。组织孝感日报、孝感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对现场登记日进行报道,以提高普查对象配合度和公众关注度。拟由孝感日报社编发新闻通稿,孝感电视台综合新闻频道做新闻报道,孝感日报进行文字报道。

2.组织媒体持续宣传报道。在现场登记阶段组织媒体走进普查现场,宣传报道政府领导重视、有关部门相互协作、普查对象积极配合等情况。

3.普查答疑解惑宣传报道。就普查登记过程中的答疑解惑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4.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报道。发挥媒体力量,深入实地进行挖掘,在报纸、网开设专版,集中报道普查中的真实案例和感人故事等。

5.普查执法检查跟踪报道。就普查工作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普查工作中查实的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采取一定方式公开曝光。

(三)数据发布阶段(2019年下半年)

此阶段以发布普查结果解读宣传为主。主要宣传普查的主要数据和资料开发应用成果,开展解读宣传,最大限度开发利用普查资料的经济社会价值。

1.组织普查成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普查公报。做好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发布的各项准备,与政府新闻办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经济普查主要成果,并回答记者提问,同时做好新闻发布会的宣传报道。各县(市、区)、市直“三区”也要做好相应的工作。

2.做好公报的解读宣传工作。在公报发布同时,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解读,并联系孝感日报、孝感电视台和孝感人民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及时刊载报道,促进社会各界充分认识认可普查的重要成果,科学合理使用普查数据。同时,在孝感四经普网、孝感统计外网刊发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系列公报。

3.开发可视化数据产品。为提升宣传效果,组织开发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可视化数据产品,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数据服务。

(四)资料开发整理和总结表彰阶段(2019年下半年-2020年)

此阶段以宣传普查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为主。

1.开展普查成果课题研究,编辑出版系列资料。通过专题宣传、成果展示等多种形式,宣传我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成果。

2.评选“孝感市最美普查人”。开展孝感市最美普查人”评选活动。在各地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中评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责任感强、事迹典型的“最美普查员”。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就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答记者问

 

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经济普查顺利实施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就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标志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机构正式组建完成。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进展如何?将如何在全国组织开展这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信息报》记者专访。

  问:为什么要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

  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摸清新时代中国家底、服务国家改革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去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明确指出,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8〕38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担任组长,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学东、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孙志军和担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的我任副组长,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统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通知》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6月12日,我们刚刚召开了四经普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会议,通报了前期工作情况,对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工作规则进行了讨论,对各成员单位细化了分工,明确了任务。

  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也将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答:经济普查是一项全国性、系统性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必须建立上下协调有序的组织管理体系,为普查顺利实施提供坚实保障。为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明确了“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原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应加快组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当地经济普查工作。

  问:日前,国家统计局在河北、江苏、湖北、重庆和宁夏5个省(区、市)开展了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请问,为什么要开展试点,试点情况如何?

  答:综合试点工作是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前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目的就是为了检验普查方案和配套软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认真总结普查组织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修改完善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开展综合试点工作,既是国际通行惯例,也是以往重大普查的常规做法。此次综合试点于2018年4月开始,在河北、江苏、湖北、重庆、宁夏五个省(区、市)的局部地区组织实施,从整体上模拟了经济普查的业务流程和主要环节,目前试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总的来看,综合试点工作在各有关地区的支持下,进展顺利。我们将尽快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完善普查方案,为四经普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问:您认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而且恰逢改革开放40周年,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但通过两次试点,以及我们平时调研基层反映的情况来看,如何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通知要求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好本次经济普查工作任务,我们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和困难。

  一是普查范围广,工作量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涉及国民经济19个行业门类。随着营商环境改善,近年来各类经济主体呈井喷式增长,据初步测算,全国现有约3000万个经济主体、近6000万户个体经营户,都需要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逐一现场入户登记和采集普查数据,工作量可想而知。

  二是普查需求多,组织协调难。近年来,我国新经济、新产业不断涌现,生产与服务的融合逐渐加深,这些都是我们想通过普查摸清的问题,也是政府各部门关心的领域。为此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新增加了十几个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多为服务领域的部门,成员单位多达34个,这是目前为止参与部门最多的一次经济普查。因此,在经济普查组织实施中,要全面组织好、协调好经济普查综合保障部门、独立组织实施普查部门、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开展经济普查的部门工作,组织协调难度前所未有。

  三是普查成果更加受到关注。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方案,经济普查成果将作为评价经济发展成果、全国统一开展国民经济核算、修正历史统计数据和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经济普查成果既与年度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密切相关,又与国民经济五年规划编制紧密相联;经济普查数据既要客观真实反映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成果,又要经得起国际、国内专家学者的评估和分析,更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历史的检验。因此,对这次经济普查成果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四是普查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从部门行政记录的获取、单位信息的比对,普查区电子地图的绘制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到使用互联网、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AD)采集、审核、报送普查数据,我们将全面使用信息技术于普查和单位清查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发的软件比历次普查都要多,也更为复杂。因此,软件开发的进度,所开发的软件与普查方案的契合程度,各种软件之间的衔接,配套设备的及时安装部署、普查员的操作熟练程度、审核关系的是否合理等因素都会对普查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普查成果产生很大影响。这也恰恰是历次普查的一个瓶颈问题。

  五是普查基础仍然十分薄弱。经前期试点、调研了解以及基层反映,目前,基层统计基础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是部分普查对象存在思想顾虑,不愿意配合、不接受普查,或O指标报送,可能导致部分单位、企业漏查和少报,会影响普查进度和普查质量;另一方面,有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健全的业务、会计、统计核算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和资料,可能导致普查数据缺乏依据,普查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不能满足经济普查工作需要;在普查人员的选调方面,困难也较多,能够选聘既要懂会计、经济、统计,又要熟悉计算机、网络、地图绘制等知识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难度较大,培训任务十分艰巨;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对经济普查的重视程度不够、支持力度不大,普查工作推进不平衡,可能导致经济普查的机构、人员、经费、责任、措施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报酬落实不到位,势必影响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上述问题是我们通过前期试点、调研发现和基层反映的,当然还会有一些潜在的困难和问题随着普查深入推进将逐步显现出来。因此,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全体成员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努力推进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问:普查数据质量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面临经济日益复杂、企业信息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的情况,统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数据质量?

  答:中国经济体量大、经济主体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加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给普查带来重大挑战。在此次综合试点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不少企业对普查认识不够、配合度不高的现象,这也为获得真实准确的普查数据带来一定困难。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和普查工作的生命线,统计部门将多方施策、多策并举,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一是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经济普查方案。在总结以往经济普查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此次综合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普查方案。建立专家咨询组,邀请专家进一步讨论普查方案,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消除普查对象顾虑。加强普查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调查对象认识到依法接受普查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统计部门也将严格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三是强化质量控制,覆盖普查实施全过程。全面加强经济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统一组织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工作。对普查对象上报的数据,不仅要在行业内进行排重、查询、修正,还要进行跨专业、跨地区审核、排重、查询、修正。同时,还要求各地各级普查机构都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并根据《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建立本地区经济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和实施细则。

  四是做好数据评估,开展事后质量抽查。按照普查工作惯例,普查后都要开展事后质量抽查。我们将根据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评估全国及分省普查数据质量。在各地上报普查综合数据前,要求各级普查机构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方法对综合数据进行准确评估。通过这种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评估方法,可以及时发现普查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的质量缺陷,准确把握普查的整体数据质量。

  五是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惩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及时曝光。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及《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落实党政同责,全面执行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普查工作记录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门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问: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2018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单位进行地毯式清查;以2018年12月31日为普查时点,开始正式入户登记。目前所剩时间不多,时间紧,任务重。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工作计划,下阶段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确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到位,协调推动部门合作。普查是一项政府行为,必须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党中央、国务院的34个部门作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与普查工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参与部门最多的一次普查,也是部门参与程度最高的一次普查。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经济普查,我们制定了《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组织开展单位清查,为正式登记提供精准单位名录。7-11月份将在全国开展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简单地讲,清查既要摸清楚有哪些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又要知道他们都在哪,具体做什么,这是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关键环节,是开展普查登记前的重要一步。通过绘制普查地图,准确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拉网式”逐家逐户清查,特别是对于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一户多照、异地经营等现象进行排查,确保普查对象全在册,为正式登记普查打下扎实基础。

  三是开展普查员选聘和培训,组建普查工作队伍。经济普查是一项广泛的社会动员,要选聘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熟悉普查区情况、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具体从事普查入户登记工作,他们是普查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为了促进普查对象理解配合普查工作,也将充分利用当地综治部门的“网格员”等人员开展普查工作。同时,各地普查机构也要统一组织高质量、多方面的培训,确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掌握普查相关法律法规、普查工作纪律、普查方案、普查工具操作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是加强各项保障,确保普查顺利实施。督促各级普查机构、人员、物资的落实,做好经费保障和设备保障。此次普查将应用信息技术,通过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和手持电子终端(PAD)等多种方式采集普查数据,提升普查效率和数据质量。为此,要为普查员配备必要、充足的数据采集设备。此外,将进一步加大普查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普查的重要性,主动公开普查工作进展,及时解答社会关注的问题,赢得更加广泛的支持与配合,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就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编者按:日前,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7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介绍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会议由国新办新闻发言人胡凯红主持,文字实录如下:

  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周7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地请来了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女士,请她介绍这方面的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局长徐晓海先生,普查中心副主任蔺涛先生。下面先请贾局长作介绍。

  贾楠: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今天能够参加这次政策吹风会,同时也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统计工作及经济普查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8年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摸清我国最新家底和国力,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和新特征,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依法普查依法治统、提升统计能力的重大实践。

  一、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沿革

  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国工矿企业普查,至二十一世纪初,先后完成了3次工业普查(含工矿企业普查)、1次第三产业普查、2次基本单位普查。2003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整合为经济普查,并于2004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为依法开展普查,2004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此后,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普查年份的年度资料。5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普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项到多项、从不定期到实施周期性普查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项全面调查,主要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情况,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迄今为止,我国已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并将在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务院决定修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实践证明,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后开展的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原条例对于科学、有效地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内容总体可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有关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变化,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起草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司法部又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已于7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近日将以国务院令予以发布。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这次修改仅对原条例中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了必要调整,对其他内容不作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原条例第十条依据2002年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18个行业门类。2011年和2017年,我国先后两次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条例规定的18个行业门类中,有6个与目前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不一致。为此,修改后的条例对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不再具体列举,表述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这包括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是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特别是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如果对所有企业的各方面情况都进行全面调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为此,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还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

  三是修改有关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的规定。实践中,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主要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并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此外,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对原条例相关规定作了调整:一是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规定;二是调整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将原条例中的“工商、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推动依法普查依法治统

  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将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坚持依法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查实情、报真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进一步加大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强普查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调查对象认识到依法接受普查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经济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管理的依据,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以上是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工作的介绍。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所提的问题。谢谢。

  胡凯红:

  谢谢贾局长,下面开始提问。按照惯例,提问之前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央视记者:

  请问发布人,为什么要进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与前三次经济普查相比,这一次会面临什么样的挑战和困难?

  贾楠:

  谢谢你的提问。2003年8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将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全国工业普查和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三项普查合并为全国经济普查,并将建筑业纳入了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要求,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和逢8的年份实施,目前国已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分别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在2018年开展。在这里我说明一下,我们的经济普查是逢3和逢8的年份,受2003年非典影响,第一次经济普查是在2004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摸清新时代中国的家底、服务国家改革发展、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具有重要的作用。2018年恰逢改革开放40周年,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如何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次经济普查任务,我们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和困难。

  在此,我从其中两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下面临的难点和挑战。第一,普查范围广泛,工作量巨大。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涉及国民经济行业的18个门类和1个行业大类。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近年来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呈井喷式增长。据初步测算,全国现在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近6000万个个体经营户,这些都需要组织普查员和指导员逐一入户,现场核实,采集普查数据,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通过前期试点情况来看,单位清查的查找难度非常大,很多单位注册登记的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按照注册地址根本查找不到单位,或者这些单位没有固定地址,增加了我们清查的难度,而且一照多企或者一企多照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再加上现在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平台上经营的单位更加难以确认,所以第四次经济普查对我们查找单位来讲增加了很多难度。 

  第二,普查基础仍然十分薄弱。经过前期试点,我们调研了解以及基层反映的情况,目前基层统计基础方面还十分薄弱,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部分普查对象存在思想顾虑,不愿意配合,不接受普查或者零指标报送,可能导致部分单位、企业的漏查和少报,这些都会影响普查的工作进度和数据的质量。另一方面,有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健全的业务、会计和统计核算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和资料,可能导致普查的数据缺乏依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不能满足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此外,在普查人员的选调方面,困难也非常多,我们要选择既懂会计、经济、统计,又要熟悉计算机、网络、地图绘制等知识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难度非常大,培训的任务十分艰巨。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对经济普查的重视程度不够,支持力度不大,普查工作推进不平衡,可能会导致经济普查的机构、人员、经费、责任、措施和普查员、指导员的选聘和报酬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挑战和难点可能都会对我们普查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中新社记者:

  我想请问的是,如果普查结果与常规统计调查结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我们是否要对常规统计调查结果进行调整,这个调整具体是怎么进行的?

  蔺涛:

  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也是我们非常关心的。依据经济普查的结果,对常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调整,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为与常规统计调查相比,经济普查获得的统计资料更详细,覆盖单位的范围更广泛,经济普查从调查结果来看更能全面、翔实地反映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总量和构成情况,所以我们一般都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以及我国GDP核算、数据发布的有关规定,当出现对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时,我们需要根据最新的资料与规范科学的方法,对国民经济核算进行调整,并对历史数据进行修订,来保证数据的历史可比性。

  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需要根据普查和常规统计调查的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和指标设置的差异来具体进行确定。由于经济普查的数据口径、范围比常规的更为全面,可以更好地填补常规统计的数据缺口,所以通常我们是以普查年度核算数据作为基准,对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实际上前三次经济普查也是这样做的,就是根据普查的结果,对于历史常规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想问的问题是,很多普查对象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会不会被泄漏,又关心有关部门是否会依据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能不能请您讲一下这方面的规定?谢谢。

  蔺涛:

  你提的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普查对象比较注重的问题,也是我们非常关心的问题,也应该是经济普查当中需要处理好的,否则会影响普查质量。刚才贾局长在发布的时候提到了这个问题。这次修订普查条例进一步强调和完善了经济普查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对获得普查数据保密的义务。我们原来的条例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予以保密,而修订后的条例就更加明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包括个人信息都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表述上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刚才你问针对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的结果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也是企业比较担心的。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能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同时其他统计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涉及到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并且要明确限定用途。《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和泄漏,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以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是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所以也请普查对象放心,我们会严格按照规定做到的。谢谢你的提问。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记者:

  贾局长,您刚才介绍的内容当中,我发现您强调了今年的经济普查将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这个变化是为什么,这种不再逐级上报普查数据对于提高数据的真实性有什么意义? 

  贾楠:

  为了确保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经过多年改革与实践,开发了联网直报系统,将信息化手段逐步推广。这次经济普查更加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对规上企业实行联网直报,鼓励规下企业也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对一些个体户和不能实现网上直报的企业,原则上使用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AD)进行数据采集。单位清查阶段全部采用PAD,数据即时传输到国家统计局,只要登录网上报送平台,各级普查机构都可以看到相关信息和数据,改变了以前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有助于对数据上报环节的质量监控。因此对经济普查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

  中央广电总台国广记者:

  我们知道,当前个别地方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今后在经济普查过程中,怎么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是不是有一些惩戒措施?

  徐晓海:

  谢谢你的提问。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国家统计局态度是非常坚决的,坚决予以查处,而且现在对于责任追究力度也是越来越大。您刚才问的在今后统计工作特别是经济普查中怎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在《统计法实施条例》里,包括经济普查条例对此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对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涉及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必须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包括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包括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还有对严重统计数据失实的都要承担责任。在《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对于统计机构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资料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调查对象、企业事业单位,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在经济普查条例里进一步作了强化。在《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惩戒措施,在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前年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去年又印发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这对统计违纪违法的责任认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责任人的追究。国家统计局成立了执法监督局,重点就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近几年来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全国人大也公布了去年查处的72个案子,这种态势会越来越强。

 

 

 

黄楚平在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黄楚平

2018年7月19日,根据录音整理)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一结束,我们紧接着召开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这既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又是落实中央要求改进作风、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务实之举。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特别是韩正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部署我省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我省高质量完成好本次经济普查目标任务。刚才,朱慧同志通报了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准备情况以及下步工作安排,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贯彻全国会议精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全方位做好经济普查准备工作

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大摸底、大检阅、大促进,列入省政府2018年工作要点和重点督办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意义十分重大。自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迫切需要通过普查摸清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韩正副总理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科学、依法、创新、为民普查,摸清最新“家底”,夯实统计基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具体到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既有摸清“家底”的普遍性,又有搞清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态势的特殊性。经济普查有助于我们准确掌握二、三产业底数,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有助于我们客观精准把握我省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为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破解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供有效的基础信息依据。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当前普查工作已进入到单位清查阶段,各项准备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我们也要看到,组织开展经济普查是一项复杂、宏大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主要体现在三个“难”:一是普查需求增多,统筹难。我国新经济、新产业不断涌现,生产与服务的融合逐渐加深,这些都是我们想通过普查摸清的问题,也是各部门非常关心的领域。此次省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多达34个,是历史上参与部门最多的一次,普查工作与多项重大任务时间重叠、工作累加,组织协调面临不小压力。二是普查对象激增,统计难。随着营商环境改善,我省各类经济体迅速涌现、快速增长。据初步测算,全省现有约100多万个经济主体、330多万户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较2013年第三次普查增加了一倍以上,都需要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逐一现场入户登记和采集普查数据,工作量大面广。三是普查基础薄弱,操作难。现在离普查登记已不足半年,时间相当紧迫,但还存在部分普查对象基础资料不规范;熟悉普查相关知识、熟练操作普查相关设备、熟知普查信息技术应用的人员还很少;各地普查准备推进不平衡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普查进度和普查质量。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抓早、抓紧、抓实、抓细,切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准备工作。

二、高质量完成好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出重要批示,这是我们做好统计工作的基本遵循,要贯穿到经济普查的全过程。超良书记、晓东省长也多次强调数据准确的重要性,要求我们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改进管理、用数据推动创新,这些要求都要落实到经济普查具体实施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韩正副总理强调的“坚持科学、依法、创新、为民普查”总要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高质量、高标准组织实施好本次经济普查,必须做到数据实打实、硬碰硬、没有水分,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可靠可信,经得起检验。

一是依法规范普查。经济普查不是随机查、随便查,而是有章可循、依法办事。这个“章法”就是《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不久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既要依法引导普查对象配合普查,又要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性。普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普查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二是严格执行方案。要严格对标国家方案,一以贯之遵循普查流程,做到思想认识要到位,行动落实不走样,普查标准统一、口径一致。重点是“三个必须”:单位清查必须做到不重不漏。这是保证普查数据真实完整的关键。要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普查区域全覆盖的“地毯式”清查。一方面,根据普查区地图逐户进行清查核实,做好查遗补漏;另一方面,对不配合单位清查工作的普查对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协助开展清查,确保查清查全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体户状况。普查登记必须做到不虚不瞒。登记前期要做好网上和非网上报送单位的分类,对普查对象要提前摸底,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耐心指导普查对象如实填报普查表,确保查准查实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发展效果。数据审核必须做到不折不扣。坚持多管齐下、层层把关的“立体式”审核。加强专业审查,统计部门要会同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评估认定,认真组织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检查、审核、验收与备案,确保普查结果的科学性。

三是注重宣传引导。经济普查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性工作,是一项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特殊工作,社会参与度高低直接关系到普查质量的好坏,广大群众和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理解和支持是做好经济普查的基本前提。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工商、税务等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实施工作。通过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有效融合,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加强普查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普查对象认识到依法接受普查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报道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消除顾虑、依法配合普查。要做好普查数据的发布、解读和开发应用工作,共享普查结果,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配合经济普查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多层次保障经济普查顺利开展

经济普查虽然是政府行为,但光靠统计一个部门是干不好的,必须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实施。具体要做到“五个强化”: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加强指导、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各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纽带作用,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关心、支持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工作。

二是强化分工协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行政审批登记部门,要及时提供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核查、数据认定和评估。其他部门要配合各级地方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及时提供有关数据。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认真落实好“两员”报酬和相关补贴,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对确有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普查经费要精打细算、规范使用。

四是强化人员选聘。本次经济普查对“两员”素质要求更高,既要懂会计、经济、统计,又要熟悉计算机、网络、地图绘制等知识。各级各部门要支持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本单位选调人员,主动把有普查经验的同志充实到“两员”队伍中,有条件的市、县可采用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统计部门要做好普查培训,注重实战,不走过场,确保普查人员数量、素质“双过关”。

五是强化执法检查。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强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及时曝光。全面执行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门数据质量核查制度。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希望大家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普查,精心组织,精准落实,用高质量、高水平的经济普查成果,为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扫描分享